同性戀性交,是否適用於刑法通姦罪 ?
依民法第1052條 第2項: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且依刑法第10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依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惟現行實務對於「通姦」之定義,仍固守傳統限於異性間性器插入之見解,致對於婚外情的「口交」、「肛交」及「同性」間之性行為,均無法構成通姦罪。
綜上解釋,可提出妨害家庭或者離婚之訴,但無法提出"通姦罪"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