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6/30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 司法院29日指出,根據最新統計,離婚案件中的監護權案件中,超過6成以上監護權歸女方,男方或得監護權比例僅約3成多。 據司法院民國95年至100年5月統計資料,各地方法院裁判離婚事件中,超過6成子女監護權歸屬判給母親。以近兩年資料為例,民國98及99年度各地方法院終結的離婚事件中,分別有1,953件、1,722件附帶定子女監護權歸屬,其中各有1,192件、1,003件判給母親,640件、616件判給父親。監護權給媽媽的比例超過6成,給爸爸的比例僅超過3成,而民國100年1月至5月也大致呈現相同比例。 法院審理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一般多略稱為子女親權之歸屬),主要依據民法第1055條及1055條之1等規定。法官在裁判前,會綜合考量包括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雙方的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還有父母子女間共同生活的感情狀況等各種事項,並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以子女最佳利益判定子女照護義務歸屬。 司法院表示,如果負擔教養子女義務的父親或母親沒有善盡保護教養的責任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包括另一方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給以改定照護義務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