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原、廖珮君╱台北報導】 真是離譜!男子林壽山以7歲及4歲兒子當連帶保證人,向第一銀行南高雄分行貸款3000萬元竟獲准,後來林壽山欠1185萬元未還,他兒子林宗毅、林宗緯兩兄弟成年後,林宗毅開始工作被一銀發現,月薪每月被扣三分之一,兩兄弟不服訴請免還,曾重判前總統陳水扁無期徒刑的美女法官徐千惠判兩兄弟勝訴免還。 徐千惠痛批:「第一銀行核撥貸款及對保時,難道不知兒童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無連帶保證千萬貸款能力,一銀僅因林父同意,就准幼兒作保,應自負貸款風險。」她也批林壽山代兒簽名作保是濫權,認為他同意兒子作保,並非以兒子利益為前提的法律行為,屬「效力未定契約」,依《民法》第81條規定,林氏兄弟成年後,可不承認契約的法律效力,兩兄弟既已訴請「確認保證契約無效」,這合約就應屬無效,銀行無權對兩兄弟追債。 成年後被一銀追債 現年26歲及23歲的林宗毅、林宗緯兄弟,原與家人住在高雄,父親林壽山開設「威龍產業」公司,從事滑雪用手套生產外銷,1992年林父以公司名義向一銀貸款,因兩個兒子也列名公司股東,林父代替兩兒子簽字擔任連帶保證人,銀行也核貸放款,但3年多後林壽山事業走下坡,無力償還剩下的1185萬元。 一銀展開15年追債行動,因林壽山無財產,一銀追討無門,直到2年前,林壽山長子林宗毅在一家半導體公司當工程師,因稅務單位留下資料,一銀馬上找上門,依法按月扣他薪水三分之一,林宗毅才驚覺自己與弟弟林宗緯從小就背債千萬元,他人生第一份薪水遭一銀扣薪。 林宗毅說:「我們當年那麼小,帳不能算在我們頭上。」因此與一銀打官司,訴請「確認保證契約不存在」,請求法官判定父親代他們簽名作保的貸款契約無效,不必還款。 法官判千餘萬免還 第一銀行認為,林氏兩兄弟在父母同意下作保,兩兄弟當時雖年幼,但列名公司股東,公司借到錢,兩兄弟也間接獲利,貸款合約應屬有效,一銀還拿出1996年高雄地院判決林氏兄弟應「返還借款」確定判決書,強調是依法追討債務。 法官徐千惠審理後認為,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代非基於子女利益所簽的契約,小孩成年後若不同意,即屬無效,因此判契約無效,林氏兄弟免還千餘萬元債務。林宗毅昨說:「我月薪3萬多,怎麼還得起,感謝法官讓我卸下沉重負擔,可以安心工作。」弟弟林宗緯目前在服役,他透過胞兄說:「感謝法官。」林父則拒訪。 「銀行不能顧賺錢」 1996年被一銀追債後,林壽山就開始過著躲債的生活,林宗毅說:「父親生意不好後,就搬家很多次,住過很多地方,最後在台北落腳,父母從事百合花銷售工作。」他還說:「當年可能因搬家沒收到開庭通知,法院就依銀行單方說詞判要還款,但當時他們讀國小,就算出庭,要怎麼辯論?」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保證人要有資力,銀行讓兒童當連帶保證人很不妥適,肯定法院判決,這可讓銀行在核貸時更謹慎。」兒童福利聯盟處長林武雄痛批:「銀行不能只顧賺錢,也要對兒童多一點關懷。」 將會清查類似個案 立委賴士葆說,1995年《民法》修法後,未成年人不能當保人,至於1995年前的舊案,日前財委會已提案要求,金管會需在6個月內清查未成年人擔任連帶保證人的案例,並要求銀行改善。銀行局長桂先農表示,針對未成年人當連帶保證人的舊案,將要求銀行個案和民眾協商。 至於一銀發生父親借錢、未成年子女作保狀況,一銀主管分析,可能是1992年借貸行為,當時尚未修《民法》,才發生未成年子女作保情事,目前內部正進一步了解案情及判決結果。 至於林氏兄弟能否擔任公司股東,熟諳法律人士說,《公司法》僅限制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20歲)不得擔任公司經理、董事、發起人及監察人,並未禁止未成年人擔任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