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過去口交往往不算通姦罪,不過近日卻被高雄高分院推翻了!一名林姓男子與女子開房間,被妻子會同警方抓猴逮人,被以妨害家庭罪送辦,不過林男認為兩人只有口交,但性器官沒有接合,但到了二審認定口交也算通姦,遭判有罪,似乎也推翻以往判例。 即使一般民眾觀感均認為,口交就是背叛、通姦,但過去法界人士都以「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來參考,認為通姦是性器接合,而口交只能算滿足性慾的行為,不構成通姦,因此10多年來為一、二審法官也以此為參考。 據《自由時報》報導,2012年10月11日一名林姓男子與王女到摩鐵,林妻抓姦時,在垃圾桶翻到衛生紙等證物,2人表示當天約吃飯,王女因生理期腹痛,轉到摩鐵休息,事後只承認有「口交」,被依通姦罪送高雄地檢署。 一審因依鑑定報告,衛生紙沾有2人精液和體液混合,認定有「嘿咻」遭判刑,2人不服再上訴。二審高分院認為,衛生紙只能證明有男性精液,無法研判另一種是女方何種組織或分泌物,不能認定雙方性器官有接合,但2人既然坦承有「口交」,最後仍判構成通姦罪。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及受命法官指出,刑法對「性交」定義為: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換句話說,口交也算性交,且刑法通姦罪是指破壞婚姻的「性行為」,加上社會觀感、認知,口交當然也算通姦罪。多數人聞訊認為,「終於有一個有腦袋的法官」、但也有人認為,刑法第十條修正後,早就該捨棄舊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