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徵信女子徵信-公司簡介女子徵信-服務項目女子徵信-真實案例女子徵信-法律常識 女子徵信-法律常識
女子徵信-服務項目女子徵信-婚前徵信女子徵信-感情挽回女子徵信-外遇抓姦女子徵信-家暴協助女子徵信-工商徵信女子徵信-跨國專案女子徵信-法律諮詢女子徵信-尋人查址女子徵信

女子徵信-24H免費服務專線女子徵信-信箱

Valid XHTML 1.0 Transitional

女子徵信
目前位置 > 首頁 > 法律常識 > 大陸離婚判決 台灣法院認可
女子徵信-法律常識
•大陸離婚判決 台灣法院認可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孫姓男子到大陸娶妻,婚後妻子卻一直沒來台依親,二年後他又到大陸打離婚官司勝訴,事後,他拿大陸的判決書向台灣的法院聲請「認可離婚」,法官認為該判決內容不違背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判決應予認可。

孫姓男子於九十四年十月間,經人介紹到浙江省舟山市認識一名周姓女子,並在當地登記結婚,婚後孫男即回台灣,後因周女一直沒有到台灣,雙方無法共同生活,於是周女在浙江省提出離婚訴訟,九十六十月間,法官認為雙方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姻基礎差,婚後未能共同生活,沒建立起夫妻感情,現雙方長期分居兩地,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判准離婚。

由於這件離婚官司僅是大陸的判決,在台灣他也有登記結婚,因此孫男想徹底結束這樁兩岸婚姻關係,經友人建議,直接把取得自大陸的離婚判決書,拿來向台灣的法院聲請「認可離婚」,不必在台又重新打一次離婚官司,今年九月台南地方法院家事庭也認大陸地區的判決離婚所舉事由,亦與我國民法規定並無不合,判准他的請求。

上一篇】 【返回真實案例】 【下一篇
版權所有 © 女子徵信 外遇 、離婚的婚姻感情專家 徵信社 免費法律諮詢 徵信社費用 感情挽回 Copyright c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