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19 11:38 (中央社記者陳鈞凱台北十九日電)機車騎士超速、違規、闖紅燈,接到的罰單上頭卻註明「汽車駕駛人」?國民黨籍立委江連福今天質疑,政府用罰汽車的法律文字處罰機車,根本「指鹿為馬」,明顯違法。但交通部強調,絕沒錯罰,法律定義中的汽車包括機車在內。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連福(台中縣)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質疑,政府違法用汽車條文罰機車違規,是在搶奪全國機車族錢財,政府應該退還不當得利。記者會上出示多張機車違規罰單,江連福說,包括超速、違規左轉、闖紅燈、臨時停車,明明是機車違規,罰單上卻是依照汽車處罰條例開罰,機車違規等同汽車,明顯違反行政法的「明示原則」。江連福說,根據公路總局資料,過去三年全台汽機車違規約有三千七百萬件,罰款金額超過新台幣六百億元,其中機車違規者,平均每天高達四萬件,若法律文字有適用性盲點、瑕疵,國庫每年從機車族取得的不當得利即超過四十六億元。江連福舉道路法條中逕行舉發項目之一的「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為例,質疑難道開車也要戴安全帽?要求交通部應修法將法律文字全統一為汽機車駕駛人。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陳彥伯強調,依照現行法令,員警執法時絕對沒有用汽車罰鍰來處罰機車的錯罰情形,且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定義,汽車已經包括機器腳踏車在內,適法性沒有問題,如果民眾對罰單有任何疑問都可以申訴。陳彥伯說,以超速為例,機車罰一千二百元、汽車罰一千六百元;闖紅燈者,機車罰一千八百元、汽車罰二千七百元,相關裁罰基準都訂的清清楚楚,汽、機車罰鍰不會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