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8/08/13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渼淇與先生離婚兩年多,孩子由渼淇監護。當時離婚協議書寫好前夫一個月要支付渼淇一萬元的生活費,但是離婚後前夫不理不睬,還把名下的財產全都花光,目前又失業中,因此渼淇沒有辦法申請強制執行扣押前夫的薪水。渼淇真的很沮喪,她知道前夫在外也有負債;而面對前夫不肯負責的態度,渼淇唯一擔心的是將來她的孩子會負擔前夫留下的爛攤子嗎?又這麼不負責任的父親,將來孩子一定要奉養他嗎?桂梅君律師詳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並不因離婚而受影響,但是對於父母一方惡性脫產而躲避扶養責任的,法律目前並不太介入主動干涉,在本案即使渼淇得到判決勝訴,也會有找不到前夫財產可供查封執行的困境。實務上,渼淇如果撫養子女有困難,可透過社會救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或短期補助。對於父母的債務,子女不用負責清償,即使父母過世,子女亦可透過拋棄繼承而免除一切債務責任。不負擔子女之扶養義務之父母,日後可否請求子女供養?按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而直系尊親屬(父母等)請求子女扶養時,如請求扶養費等,以直系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為限;在實務上不乏依社會救助法中「該地區最低生活費」為扶養生活費之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照);換言之,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費仍因個案情形有差異,不是齊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