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2009/01/22為女友不平的男友問: 我女朋友的經理在會議室告訴她,要她做到當天離職,她請經理多給她一點時間,經理就說不然繼續做,但零底薪,再跟公司拆帳,或是做到這個月,馬上填離職單,二擇一。她都不願意,主管就說沒看過像她臉皮那麼厚的人。 後來她簽了離職單,原因寫「業績達不到公司目標」,並加上「非自願」才交給經理。可以告經理侮辱她嗎?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她簽完離職單,隔天被通知說她薪資不符成本,從當月起減薪百分之二十。這是否違法? 魏其村律師答: 會議室內僅有二人,不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公然」要件,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至於所謂「非自願性離職」,並非憑僱主主觀好惡與認知,而是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勞工因僱主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而離職。 就來信所述,你女友的狀況可能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工作確實不能勝任者。若有疑慮,建議寄發存證信函聲明為非自願離職,並請求僱主依法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遺費。 不可藉詞苛扣薪資 另外,僱主不得以勞工考核結果不佳或受懲戒等為由,苛扣薪資。因此,僱主未經勞工同意以成本考量為由片面減薪,並不合法。勞工可向公司所在縣市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