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三生性暴躁,且沈迷賭博。常向家中年邁父母伸手要錢,若無法取得賭資,居然對父母拳腳相向,造成父母身體傷害,也令兩老痛心不已。請問張三的行為應負何法律上刑責?解析(一)我國刑法中,凡動手毆打人,致使對方身體受到傷害時,大致以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相關法條作為處罰之依據。因此要知張三應負何刑責,應從查詢以上傷害罪相關條文為方向。(二)傷害罪章中設有各種輕重不一的傷害罪類型。張三毆打父母成傷,合於刑法第280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三)另外,應注意者,對於毆打父母,如果沒有造成實際傷害,也會有刑法第281條規定: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未成傷,也會有刑責。(四)除了刑法對於傷害父母有處罰之規定外,對於保護民眾不被最親密的家人傷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