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與告訴有何差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刑事犯罪有兩個管道,分別是告訴與自訴,告訴指的是透過申告,由檢察官發動偵查、蒐證,若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即予提起公訴,交由法院審理,讓法院決定是否判被告有罪;自訴則是由被害人扮演檢察官的角色,自己蒐證,直接向法院自訴被告涉及犯罪。 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規定;「對配偶不得提自訴」,過去外界即質疑此限定,剝奪了人民的訴訟權,有違憲疑義,對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認為,這項限制是為了「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薄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是維護人倫關係所做的合理限制,並未違憲。 依此意旨,配偶間自訴,會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但解釋文中也提及,配偶雖不可對配偶提自訴,但解釋文中也提及,配偶雖不可對配偶提自訴,但仍可提出告訴,人民的訴訟權並未遭剝奪,也就是說配偶仍可透過向檢方提出告訴的方式來控告配偶。 限制不可對配偶自訴,是否可避免夫妻「對簿公堂」?其實不然,以通姦案為例,若捨自訴改以告訴的方式,由檢方偵辦,檢方開偵察庭時,配偶雙方還是可能在得到法院出庭,無法避免「對簿公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對配偶自訴權的限制,根本是「多此一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