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珈羽與老公結婚五年多,因個性不合,常常爭吵,兩人於近日決定要協議離婚,只是珈羽不知道該如何擬離婚協議書。 加上他們有一位小孩,和一些共有的財產,將來小孩的監護權和財產分配都要清楚寫在離婚協議書上嗎?還有什麼細節是需要特別注意的呢? 律師詳解: 依照目前實際情況,離婚協議書會有如下條款事項應考慮並記戴: 一、雙方同意離婚,並偕同到戶政機關登記。 二、未成年子女監護:雙方所生子女○○○(姓名)的監護由夫或妻行使,(或共同行使)。 1.子女探視:未行使監護權的父或母得探視子女。 2.探視方式:可以自由約定,通常是每月的第一、三個週末可將子女帶至未任監護權的父或母家中居住,時間星期六早上10點至星期日晚上6點。寒假其中兩週、暑假其中一個月可與未任監護權的父或母居住。 3.子女扶養費:由未任監護權的父或母按月支付每名子女現金新台幣○○○元,於每月五日前?款至他方指定的帳戶。?付至子女成年之日(滿20歲)為止。若有連續兩期未付,視為全數到期。 4.子女教育費、其他雜支:依照雙方約定。 三、夫妻財產: 1.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他方不得爭執。 2.雙方拋棄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3.妻方為夫方債務(如○○銀行貸款)之保證人者,夫方應於○月內向債權人(即○○銀行)除去妻方的保證責任,如有遲誤,夫方應給付懲罰違約金○○元(債務額50%)。 4.婚姻期間各自所生負債,各自負責。 5.給對方的贍養費或精神賠償金:依照雙方約定。 四、分居條款: 如任一方於簽署本協議書後二個月內仍未偕同辦理戶政離婚登記,而雙方已事實上分居,雙方同意分居期間上述第二條約定仍生效。 離婚協議書上另需兩位證人簽名蓋章,記載上身分證字號及住址。 關於金錢的給付(如:子女扶養費、贍養費、損害賠償……等),最好到公證人處公證,並約定如未給付得逕付強制執行,如此可以簡化日後求償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