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美美與志豪結婚5年,志豪在去年年底與外遇對象約會時被美美撞見,志豪不想與美美離婚,因此與美美簽訂協議將名下財產全都無條件贈與過戶到美美名下,在今年年初時已過戶完成。但是現今志豪要與美美離婚,並要以剩餘財產拿回之前過戶到美美名下財產的一半,美美想與志豪離婚並保有財產,她應該如何主張權利? 秀蕊律師詳解: 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考量夫妻婚姻關係中,一方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他方得無後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一方之協力,因此,夫妻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其剩餘財產,夫妻之一方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亦即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以貫徹夫妻平等原則。但如果是夫妻關係中因繼承而來之財產,或因無償取得(如受贈)、因受侵害獲賠慰撫金,因無他方協力問題,所以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案例中,志豪因與外遇對象約會時被美美撞見,志豪與美美簽訂協議,將名下財產無條件贈與過戶予美美,應屬美美無償取得之財產,因此,志豪事後要求與美美離婚並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要求時,基於贈與關係過戶到美美名下財產,應不在剩餘財產分配之列;但實務上,也曾有法院判決認為夫妻間的贈與,究與第三人單純贈與有別,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