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潤帶來高風險 不要讓互助會成為揮之不去的夢魘 「張太太,恭喜您!這個月您標到會了!」「王老闆,方便過去跟您收個會錢嗎?」類似的對話、熟悉已久的「會錢」,然而,互助會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問題,您可知道嗎?互助會的法律觀 互助會,又稱合會,是由數人或數十人,為一定目的而經營,濟困厄、互通有無、從事儲蓄的金融組織。現行民法對其並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有最高法院兩項判例可供闡述,是一種私法上的契約! 我國目前的互助會,大都屬於會腳與會首間發生單線關係,至於會腳彼此間則無任何關係可言。最高法院於一六三五號判決也曾表示:「台灣合會性質乃會員與會首間締結之契約,會員間不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一般互助會會首或會員無力繳款,多是民法上的「延遲給付」或「債務不履行」的民事問題,如有會員倒會,會首應付賠償責任,會首賠償之後,可再轉向倒會的會員請求賠償所賠數額!倒會算詐欺罪嗎 許多人被倒會後,甚少循民事程序解決,卻多向法院提起告訴,控告會首詐欺,究竟,倒會是否構成詐欺罪呢? 按刑法上的詐欺罪,必須有不法所圖、或有無施用詐術,使人誤付財物而定,例如:得標後逃之夭夭;冒用會員名義得標;同時招組數會,任意揮霍會款等。 如果標會後,確實被人拖累,以致無力繳納應付會款時,能舉出事證,證實確實是因周轉不周或不可避免之原因而有困難,並已設法變賣家產清償,自不構成詐欺罪! 倒會後,避不見面,最容易被人認為是詐欺。本來可能證明是因周轉不靈的,無故逃之夭夭,反而會被通緝移送法辦,屆時,可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