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地院不受理 高院認為無法撤回告訴 男女甜蜜交往時兩情相悅,翻臉分手後對簿公堂,卻令法官傷腦筋,板橋地方法院受理一樁妨害性自主案件,巧遇刑法修法緩衝期,形成一、二審法官對於告訴人能否撤回告訴的認知歧見,台灣高等法院將開會研議。 這樁法律見解差異的告訴,肇因於一名未滿十六歲少女向板橋地檢署控告成年男友強制性交,檢察官調查發現兩人原係男女朋友,且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底,連續多次經該女同意與其性交,檢方在查無強制性交的暴力脅迫構成要件下,依「和姦」起訴。 雙方在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達成和解,女方具狀欲達成和解,女方具狀欲撤回告訴,法官也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認為既然情節較重的強姦幼女罪〈即修法後的加重強制性交罪〉都可撤回,何況是經雙方同意且事後達成和解的情況,法官採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的判決。 該案在高等法院卻有不同看法,採「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理,認為既有法律明訂及刑法不得擴張適用原則,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板院由另一法官審理,且告訴人無法撤回告訴。 能否撤回告訴的兩派論點,已造成一審檢察官及法官在偵審過程的不同裁處,據指出,該案例發生時間剛好跨越刑法修正前後,被告與少女性交行為前段屬修正前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準強姦罪」,後段係修正後刑法二百二十七條的「與幼女性交罪」。 而修法的緩衝期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以前刑法二百二十一條仍屬告訴乃論,一審法官傾向告訴人可撤回告訴,而高院認為不能撤回,兩種法律見解將在高院研議,以獲致較一致見解,供未來受理該類案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