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徵信女子徵信-公司簡介女子徵信-服務項目女子徵信-真實案例女子徵信-法律常識 女子徵信-法律常識
女子徵信-服務項目女子徵信-婚前徵信女子徵信-感情挽回女子徵信-外遇抓姦女子徵信-家暴協助女子徵信-工商徵信女子徵信-跨國專案女子徵信-法律諮詢女子徵信-尋人查址女子徵信

女子徵信-24H免費服務專線女子徵信-信箱

Valid XHTML 1.0 Transitional

女子徵信
目前位置 > 首頁 > 法律常識 >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不需繳契稅
女子徵信-法律常識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不需繳契稅

台灣新生報 2010/12/09【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移轉土地及房屋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房屋所有權的移轉,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亦不需繳納印花稅,但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因屬無償移轉,依法應由取得所有權者繳納土地增值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於「債權的請求」,非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產權,與一般產權移轉的課稅方式有別。

該處表示,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取得之房屋並非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而移轉,不屬於契稅應繳納之範疇,所以免納契稅;另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非屬印花稅範圍(依規定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才應繳納印花稅);又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土地為無償移轉,屬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應由取得一方繳納土地增值稅。

上一篇】 【返回真實案例】 【下一篇
版權所有 © 女子徵信 外遇 、離婚的婚姻感情專家 徵信社 免費法律諮詢 徵信社費用 感情挽回 Copyright c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