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板橋報導】 2011.04.06 新北市鄭姓男子以與太太個性不合,被太太強迫行房和誣指有「小三」 (第三者)等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鄭妻提出丈夫有「小三」的偷腥證據,證明丈夫所言非真;但她願原諒丈夫,希望挽回婚姻。法官認為鄭是為「小三」而訴請離婚,因而駁回離婚之訴。 鄭姓男子向板橋地院主張,他結婚六年,太太情緒不穩時常以頭撞牆、手打牆壁或服安眠藥,讓他很頭痛。 他並說,太太很「大女人」,不僅不體諒他工作忙,還趁他疲累時強迫他行房,若他不從就會大發雷霆,他只好謊稱身體不舒服,婚後行房次數不多,「如果有,都是被太太硬要的」。 鄭姓男子說,他沒有「小三」,但太太始終不信任他,並常翻搜他的皮包、檢查手機簡訊等,他不堪太太的精神虐待,拜託法官判准離婚。 鄭妻則說,和丈夫感情很好,但前年九月初,丈夫突然以個性不合要求離婚,並說「愛我就放我走」,讓她痛苦不堪。 前年九月底,她發現丈夫的手機竟有曖昧簡訊,內容是:「你這個大壞人,把人家脖子種個很明顯的草莓,怎麼辦啦!」她認為丈夫有「小三」,丈夫向她道歉並承認有「小三」,並說他是在陽明山上激烈擁吻「小三」而在脖子上「種草莓」,並當著她和親友的面去電「小三」說要斷絕聯絡。 她見丈夫如此坦白而原諒他。沒想到去年初,丈夫和情婦手牽手親密的在台北市浪漫逛街,被她的同事看到,用手機拍下照片。 法官認為,鄭妻原諒丈夫外遇,而鄭表面承諾和「小三」斷絕聯絡,仍暗中親密交往,鄭以不堪太太同居虐待和雙方感情生變為由訴請離婚,難以採信,因此駁回離婚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