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1/04/07〔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 妻子察覺丈夫疑愛上差他7歲、年僅19歲的薛姓女子,丈夫說只是兄妹情,薛女也承諾慢慢分手,妻子信以為真讓2人短暫交往,但提醒「不要懷孕就好」,3個月後兩人開房間被妻子逮到,丈夫簽下和解書,同意給妻子100萬元,但妻子事後獲知小三懷孕,反悔並堅持對薛女和丈夫提告,檢方不起訴處分。 林姓男子與妻子婚後育有小孩,98年間林男認識年僅19歲的薛女,並以兄妹相稱,不時帶回家中作客,妻子原以為只是兄妹感情,沒想到竟發展成小三關係,還帶薛女出遊、過夜,妻子苦無證據,只好告訴丈夫「不要懷孕」,其實意指「不要發生性關係」。 不料兩人變本加厲,她只好委託徵信社暗中調查,99年3月間跟蹤到屏東市一家知名汽車旅館內,發現兩人同處一室,雙方在警局寫下和解書,同意支付100萬元,林妻即不再追究,20天後林男與妻子也協議離婚。 林妻事後收到支票,發現對方未填開票日無法兌現,加上聽聞「薛女早已懷孕」,令她相當反悔,委請律師提告2人妨害家庭,並指控前夫被抓猴後惱羞成怒,開車載她途中恫嚇「現在就去買一把刀,要死一起死」、「恨不得你們死」等語,再加告前夫一條恐嚇罪。 屏檢認為林妻當時已原諒丈夫,即使日後反悔,仍不影響縱容事實,一有縱容事實與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至於和解的百萬支票未兌現應循民事途徑解決;至於恐嚇罪部分,因被告不否認車內爭吵,林妻也在萬丹派出所前跳車求助,故依恐嚇罪起訴林男,小三薛女則全身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