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吳淑君】 2009.04.23 宜蘭縣林姓男子妻子外遇,離家又生子,他向法院提出孩子非婚生子之訴,且也離了婚,卻隔了一年半才告妻子通姦,但已超過告訴期間六個月,宜蘭地檢署不起訴。 原本在麵店工作的劉女,認識客人鄭男,發生外遇被丈夫逮到,負氣離家,95年11月在台北產下一子,林男接到醫院通知才知道,96年11月他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孩子非婚生,97年3月離婚,卻到了97年9月才向地檢署告劉女和鄭男通姦。 檢察官表示,通姦是告訴乃論罪,林姓男子應該在得知妻子與人通姦時,六個月內提告,逾期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