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9.05.20 一張手術同意書,意外扯出一段婚外情。郭姓男子罹癌未告訴妻子,反而要情婦在手術同意書上以「配偶」身分簽名,結果手術失敗死亡;郭妻辦理後事意外發現老公「另有配偶」,憤而控告外遇對象偽造文書等罪。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處分不起訴,認為當時郭姓男子若不及時接受手術,恐有生命危險,陪同看診的女友為使醫院儘速替郭治療,才以配偶名義簽署同意書,但不會因此享有法律上配偶的權益,醫院及郭妻也未因為此項簽名而受損害。 據了解,郭姓男子奉父母之命娶妻,郭一直在台北打拚,妻子留在宜蘭鄉下,兩人沒有感情基礎。九十二年間,年逾半百的郭,和五十四歲的楊姓婦人在台北市同居。 去年五月廿八日,郭頸部疼痛就醫診斷為腫瘤,藥物治療無效後決定手術切除。六月九日,郭由楊姓同居女友陪同住院,院方要求簽立麻醉同意書,楊女原本在關係欄填載「親屬」,但院方說不能這樣填,她便在郭的要求下改填「配偶」。 手術後兩天,郭陷入昏迷,必須緊急動手術;楊女再度簽署同意書,這次她填寫「朋友」,仍遭醫院拒絕,才又改為「配偶」。 二度手術失敗,郭姓男子死亡,郭妻輾轉得知後趕往醫院處理後事,了解醫療過程時,意外發現老公外遇,一氣之下,控告楊女偽造文書,也質疑楊女侵占老公的存款、手表等財物,都被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