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 news 2009/06/10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紙契約,讓外遇男子必須付出名下所有財產。台中縣一名男子發生婚外情,被妻子捉姦,寫下協議書約定不得再與外遇女子交往聯絡,否則名下所有動產及不動產都移轉妻子名下,事後妻子發現丈夫還與外遇女子藕斷絲連,氣得向法院訴訟要求履約,地院認為協議具有效力,判決丈夫須把名下將近3千萬元的財產給妻子。 這棟三層樓透天厝是屋主陳姓男子和妻子的住所,但現在全歸給妻子所有。三年前,男子外遇被妻子抓包,兩人簽協議約定,陳姓男子不得再與外遇對象連絡交往、互通簡訊、電話,違約的話要無條件放棄所有不動產動產給妻子,外遇女子要給付一百萬元,雙方還到法院簽名蓋章公證,去年,男子妻子發現丈夫還跟外遇對象往來,氣得拿協議書打官司,男子敗訴,失去所有財產。 陳姓男子表示,「我有壞念頭,早就把所有財產都轉移了,法官他腦袋不知道怎樣想(記者:簽協議希望雙方息事寧人嗎?),對啦!」男子和他外遇女子都不服氣,強調雙方只有通電話,法官卻這樣判決,但陳姓男子的妻子拿出丈夫偷腥的證據。 陳妻委任律師說,「(拍到)一起去雲林然後,再一起去醫院看病,他們經常打電話。」協議書當時經過法院公證,法官認為屬於和解性質具有效力,不是附條件的贈與,因此把陳姓男子的資產不動產三棟台中縣透天厝1950萬、一筆300坪土地600萬、加上和存款基金,總共2924萬,通通都歸給偷腥男子的妻子。(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柯映青、吳竣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