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0/01/07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牽情夫媽媽的手,代價300萬元! 洪姓女子與陳某通姦被發現,陳妻怒告通姦,洪女簽下和解書,同意「與陳某及其家人斷絕一切往來,否則願賠償陳妻300萬元」,事後洪女卻與陳母攜手從飯店走出來,還通電話,台北地院認為洪女違約,判她賠對方300萬。 曾因通姦簽下和解書 洪女家人說,這件事對她傷害很大,目前不知她去向,擔心洪女會想不開。 判決書指出,被告洪女於95年間與陳某通姦被台北地院起訴,96年10月洪女與陳妻和解。但陳妻懷疑婆婆竟與洪女有往來,查訪發現,洪女97年5月3日,與陳母手牽手,從台北市圓山飯店走出來,且與婆婆通電話達20次,元配認為對方違約,導致她與陳某感情破裂,在去年8月離婚,提出民事求償,要求洪女賠償300萬。 違反斷絕往來協議 被求償 洪女主張,她的確簽了這紙和解書,但合約違反憲法對人身自由保障且侵害人格權,她認為,合約意旨,應是指她若與陳某家屬往來,進而傷害到對方婚姻時才算違約,她與陳母理念相通,已建立與陳某無關的情誼,並未危及陳某婚姻,且此合約已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陳母作證時,極力為洪女說話,強調兩人雖有通電話,但交談內容都是「廢話」,毫無特殊及重要之處。 沒人沒錢 情婦幾近崩潰 法官認為,陳妻當時為了家庭及婚姻美滿,要求洪女簽下此合約,且洪女是在自由意識下簽字,屬「放棄自由權以換取不被追訴通姦」,合約內容並未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洪女與陳母往來,即屬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