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 news 2010/01/06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洪姓女子與已婚廖姓男子發生不倫戀,兩人的性愛影片,檢、院有不同見解,台中地檢署認為性愛影片是自拍的,證明兩人有婚外情,將洪女起訴,但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卻認為性愛影片是偷拍的,沒有證據能力,判女子無罪。 這起婚外情案,因為手機性愛影片引發爭議。檢方則認為這是自拍,當時洪女說「你不要給我照相」,語氣不像拒絕,有點「不要在那裡亂(台語)」的意思,加上廖男坦承通姦,顯見兩人卻有婚外情。但法官有不同看法,從女子動作和語氣認定,女子當時拒絕拍攝,性愛影片應是偷拍。 判決書指出,無故竊聽竊錄罪,可判3年以下徒刑,妨害家庭相姦罪則是1年以下徒刑,該段影片是廖男偷拍,屬犯罪所得,不能用刑責較重且違法取得的證據做為刑責較輕罪的證明。 至於廖男傳給洪女的簡訊中有「老婆好愛妳唷」、「老婆有空嗎打給我」等用詞,法官認為內容也不能證明兩人通姦,檢察官也無法證明洪女曾收到簡訊,因此判洪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