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蔡政諺╱高雄報導】 2010.05.17 「大老婆同意小老婆住一起,就喪失指控通姦的權利」,高雄市陳姓商人與女會計日久生情,徵得太太同意後搬回家住一起,但事後元配不滿丈夫與小老婆「睡一起的時間太多」,怒控丈夫與女會計通姦。但檢察官認為,陳太太默許丈夫婚外情存在,依法已不得提出告訴,處分不起訴。 35歲的陳姓酒商與僱用的25歲蔡姓女會計因工作關係日久生情,而租房子金屋藏嬌;前年間女會計懷孕坐月子,陳姓商人覺得大、小老婆「兩頭跑」太麻煩,向大老婆遊說「木已成舟」,盼「大、小兼顧」。元配委曲求全,同意蔡姓女會計搬到家裡一起住,從此元配住二樓、蔡女住三樓,陳姓酒商則2、3樓輪流「享齊人之福」。 但陳姓商人岳母獲悉後,責備女兒不該讓「外面的女人登堂入室」,並指丈夫一旦沈迷於年輕美色,「小老婆有一天可能『扶正』,變成大老婆」。 陳姓商人讓女會計搬回家住時,曾向元配保證「睡2樓的時間,一定比睡3樓多」,但實際上陳姓商人1星期只在元配房間呆一、兩晚上而已。陳太太不滿丈夫「大小心」,於是在母親支持下,叫女會計搬出去。 但小老婆搬出去後,陳姓商人1星期只回家一、兩天,甚至回家「看一下就走,不在家過夜」。陳太太認為丈夫被「外面的妖精迷住了」,去年底間報警抓姦,並指控丈夫與女會計妨害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