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10.08.03 陳姓婦人懷疑丈夫在大陸包二奶,去年和兒子到廣東省抓姦,逮到丈夫和穿著單薄的女秘書同床共枕,返台後附上大陸公安的調查筆錄,控告兩人妨害家庭,卻因公安並未詢問當天通姦的情形,且無法傳喚大陸女秘書,檢方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指出,兩岸民情不同,國內警察偵辦通姦案時,會蒐集現場通姦的證據衛生紙、保險套等,偵訊時也會針對犯罪要件調查。但大陸不罰通姦罪,公安蒐證及訊問的內容,不像國內完整。 檢方調查,彭姓男子(六十一歲)十多年前去廣東省工作,從此很少返台,陳姓妻子從丈夫同事口中得知丈夫和大陸籍的丁姓女秘書可能有婚外情。去年六月,陳婦和兒子到廣東抓姦,凌晨二點多會同公安敲開丈夫住處大門,當場看到丈夫和丁女同床共枕。公安訊問彭和丁女的關係,彭否認兩人有親密行為,丁女卻承認兩人曾經有過性關係。 陳姓婦人返台後,向桃園地檢署控告丈夫和女秘書妨害家庭,返台應訊的彭姓男子,否認和女秘書有親密關係,供稱女秘書是到家中談公事。陳婦曾建議桃園檢方傳公安來作證,但檢方認為當天並非捉姦在床,傳公安並無實益,而且很難傳到而作罷。 檢方檢視公安筆錄,有關丁姓女秘書的供述,只記載「曾經有過性行為」,卻沒有偵訊當天是否發生性行為,也沒有追問何時、何地發生、兩人有多久的性關係等。由於彭否認婚外情,只有丁女不具體的供述,且丁女不理會檢方傳訊,現場也未找到其他跡證,桃園地檢署才以證據不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