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何祥裕/板橋報導】 2011.02.14 陳姓外商銀行主管反悔曾給閻姓空姐40萬元,提告要閻女還錢,她反控陳曾對她有「越矩行為」才給這些錢,因她拒絕幫陳蒐集空姐「曝光照」才挨告,板橋地院調查後認為兩人無借貸關係,判陳敗訴。 陳姓男子主張,他認識閻女10餘年,2008年1月,閻女透過MSN向他訴苦借錢,他基於幫助朋友,且閻女收入應該可以償還,而借40萬元給閻女,因未簽借據,經他多次催討,閻女才還2萬5千元,才提告要求閻女回錢。 閻女控訴,她剛當空服員,因涉世未深,受到陳熱烈追求,不知保護自己而被陳做出「越矩行為」,後來她選擇與陳保持距離。後來陳取得她的MSN,又對她熱烈追求,陳可能基於補償及繼續追求的心態,送給她40萬元。 她表示,她雖收錢但仍拒絕陳的再次追求,陳後來要她提供其他空姐的「曝光照」,或提供其他空姐資訊供他追求,她都拒絕。後來兩人交惡,她才知道陳又追求她的曹姓女同事,她好心警告同事陳已婚,而遭陳傳真黑函到公司等方式打擊。 閻女說,陳還告她詐欺,後來又藉口妻子知道借款的事,要她匯些款給他,她先匯2萬5千元,才知道是匯到曹女的帳戶。陳姓男子則否認閻女的指控,強調雙方是單純的借貸關係。 板橋地院審理後認為,縱使閻女曾匯款給陳,也無法證明2人有借貸關係,判決陳姓男子敗訴;而陳控告閻女詐欺部分也獲北檢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