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1/03/20 補教老師簡姓男子與黃姓女子發生婚外情,後因2人產生嫌隙互提訴訟,黃女丈夫才發現妻子外遇憤而提告。板橋地方法院依通姦罪判簡男有期徒刑1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39歲簡男與34歲黃女為相識10餘年的朋友,各有婚姻,卻又不忠於婚姻而有通姦關係,於民國98年7月與8月間分別在台北市與新北市的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隔年雙方因感情糾葛,簡男涉嫌恐嚇黃女,2人互提訴訟。 判決書說,黃女的丈夫在家中代為整理黃女的訴訟文件時,意外發現訴訟文件中記載簡男與妻子的親密簡訊內容,才知道妻子有外遇。 判決書指出,板院審理時,簡男辯稱這件事情有很多冤枉,知道這樣下去是不對的,雙方都有家庭,紙包不住火等。 板院審理後,不相信簡男說法,認為他無悔悟之心,犯後執意撇清,並且簡男司職教育事業,應知「發乎情,止乎禮」的男女交誼分際倫理,卻仍恣縱己慾,行2次相姦犯行,破壞他人婚姻和睦關係。依通姦罪判簡男有期徒刑1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