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各大報紛紛在頭版以斗大的標題寫著:檢痛罵某人「變態」!據報導,聲音還大到法庭外都聽得到。看來,所謂「中華民國」司法,不僅有政治力介入,還有檢察官(法官)個人道德觀的干涉。 法治國家,罪刑法定,司法人員依「法律」客觀的執法,而非依「道德」主觀的判斷,法學緒論的第一課即討論了「法律」和「道德」的異同,這是法學的ABC,但台灣的檢察官、法官們卻常常「法律」、「道德」不分,讓「道德」凌駕了「法律」,將個人主觀的好惡和情緒加諸在被告身上,如在法庭上以衛道人士之姿,公開教訓被告「變態」、「有病」、「無恥」、「下流」、「不要臉」、「什麼東西」;又如林檢察官五度質問前總統有沒有良心、指控前總統「抹紅」我們敬愛的張法官等等。 而起訴書和判決書也喜歡引經據典,充斥著道德批判和空泛的教條,例如前總統的判決文:「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作之君、作之師」、「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一人貪戾,一國作亂」、「風行草偃、上行下效」云云。 請問檢察官和法官們,沒有良心是犯了什麼法?變態又是違反哪一條法律?所謂「中華民國」法律有「變態罪」、「沒有良心罪」嗎?就算真的下流變態,若沒有犯法,關你們什麼事?有罪、無罪是法律問題,和道德無關,檢察官和法官是執法人員,不是聖職人員,請不要撈過界!罵人「變態」、「無恥」、「沒有良心」,憑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