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陸媒體報導,四川人尹某為了多拿拆遷費,不惜與妻子離婚、與丈母娘結婚並落戶、再和丈母娘離婚和妻子重婚。最後,該男子被檢察院以詐騙罪起訴。依目前大陸《婚姻法》的規定,只要滿足「雙方自願」、「結婚年齡」、「無三代內血親及不應結婚之疾病」之3項條件,男女雙方即可登記為合法夫妻。 可見大陸法律並不禁止姻親結婚。公公娶兒媳,岳母下嫁女婿之類的婚姻只要符合相關要件,雖不合理但並不違法。 台灣法律則嚴格禁止直系姻親間結婚。依台灣《民法》第983條的規定,直系姻親不得結婚,此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