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9/05/22 刑法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律師吳信賢表示,妨害秘密罪有個「無故」要件,這是能否構成妨害秘密的重要因素,如檢察官認甲有犯罪嫌疑,向法官聲請監聽甲,這即是「有故」,不會構成犯罪。 但本案中的洪姓丈夫以懷疑妻子外遇為由,在住處與妻子工作場所裝竊聽器,「應不能算是有故」,這會有犯罪之嫌。不論是工作場所或私人住處,只要是竊聽他人非公開的言論、談話,都該當妨害秘密罪。 法界人士提醒,如以竊聽手法發現夫妻一方有外遇情事,因屬違法竊聽蒐證,若提起訴訟、呈上法庭,很可能會被法官以違法採證不具證據能力為由,不予採認。(記者王俊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