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小莉與小明已經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各自分取名下的財產,當初未曾提及債務的部分。兩個月後,小莉發現小明竟有多筆債務在身,小莉很擔心自己受到影響,想請問先生或債權人是否有權動到小莉名下的各項財產?小莉該如何處理? 秀蕊律師詳解︰ 91年3月26日修正民法親屬篇夫妻財產制,廢除原有聯合財產制,改採瑞士所得分配制為法定財產制。 目前適用之法定財產制內容,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17、1018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民法第1023條)。因此,夫或妻不因結婚而須負擔他方之債務,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案例中小莉於離婚後發現小明有多筆債務,依上開說明,除非小莉擔任該等債權關係之共同債務人,或擔任小明之連帶保證人,或開立票據為小明擔保等,否則,應由小明自行承擔,與小莉無關,債權人本無權向小莉追索。 惟應留意的是小莉與小明協議離婚時,雙方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清算剩餘財產,案例中雙方如僅約定各自分配名下的財產,並未清楚約明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或互不再為請求之意旨,日後恐生債權人主張代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