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09/10/0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緍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