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陳女士問: 家父於十六年前過世,遺留二十筆土地,一部份持分全部,一部份與他人共有。父親死時繼承人有二十八人,最近某些繼承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登記準備變賣。我已七十一歲,要全部繼承人出面協議幾乎不可能,請問我是否可以共有人身分提出強制分割?如果有繼承人欠其他共有人錢,法院也判決確定,是否會不准分割,或是叫欠錢者割土地給其他共有人?如果向法院提出強制分割請求,需準備哪些資料,裁判費如何計算? 律師丁昱仁答: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間對繼承的不動產屬於「公同共有關係」,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屬之。只不過繼承人若要處分任一不動產,就必須先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否則只算是取得了公同共有持分比例的所有權,但是在登記前無法任意處分。 可向法院訴請裁判 針對陳女士的問題,第一、若各繼承人間沒有訂立「不分割的協議」,原則上各共有人是隨時可以請求分割的,若無法協議分割,可以隨時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 第二、若其一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負有債務,並不會影響法院分割判決。即使他另外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則,也不會主動令負有債務的繼承人分割土地給享有債權的繼承人。 最後,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僅需準備不動產登記資料、當事人戶籍謄本等文件,裁判費用需視分割標的不動產的價值計算,約為百分之一,若不清楚法院會主動計算好並通知繳納。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