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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犯罪是因为资讯发展後开始的新兴犯罪型态,是一种利用电脑之特性进行犯罪之行为。由於电脑包含分散性、开放性、互通性、隐密性、立即性等等综合特色,再加上难以追踪蒐证,也因此追诉成效偏低,因此导致网路犯罪一直无法有效抑止!
【网路犯罪之法律规范】
利用网路散布或贩卖猥亵图文影片(网路色情) 利用网际网路成立「成人网站」,传送猥亵图文,或利用电子邮件信箱贩售色情光碟等行为,因色情图片或动画影像的散布显然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同时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故就现行司法实务而言,系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以电脑网站传送猥亵图画供人观赏罪及贩卖猥亵物品罪。至於买受者因仅是供自己或极少数特定人观赏,未达危害社会秩序之程度,应属个人自由权限范畴,不构成犯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号判例参照)。此外,如行为人於网路上所散布、贩卖之猥亵图画、影片、光碟,其系以未满十八岁之人为内容者,则触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散布或贩卖猥亵物品罪及第三十三条以电脑网路散布或刊登足以使他人为性交易之讯息罪。
利用网路发表不法言论:侮辱、毁谤、妨害信誉、恐吓 在网路上发表不法言论,需视具体犯罪事实,如对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发表具有侮辱、毁损名誉或信用的文字,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或隐私权益,则有可能构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诽谤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妨害信用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条)或公平交易法妨害营业信誉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利用网路煽惑他人犯罪 用网路为媒介公开刊登贩卖枪枝或介绍制造炸弹资讯索引之行为,依情节亦可能构成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与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如行为人於网页上放置贩售枪枝广告或制作炸弹相关资讯,本意系欲煽动蛊惑阅览该资讯之网友购买军火、持有枪枝或制造炸弹,则行为人自应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但若行为人仅系出於好奇或好玩心态,并无煽惑他人犯罪或诈欺之意图,则显然并无上开刑法条文之适用,而有触犯其他法律之嫌。
*以上资料参考来源: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