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 50歲男子黃先生為法律推廣協會秘書長,未取得律師資格,竟利用民眾有法律問題上門求助,以繳納入會費為藉口收取費用,幫會員代撰訴狀,台中地院依違反律師法判7月徒刑。 黃坦承收錢但不認為行為有錯,法官認為被告意圖營利辦理訴訟案件,以破壞我國司法制度,影響當事人權益,惡性非輕,不宜輕易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98年間林姓男子因兒子涉及重利案,到北屯區后庄北路的法律推廣協會尋求協助,由黃接洽;後來談到要寫訴狀,黃表示需繳交會費、成為會員才能代寫訴狀,林某前後兩次共交付5千元給黃某,委託黃辦理刑事訴訟案。 黃在98年7月起,以林某名義撰寫「刑事請求傳訊狀」,又撰寫「刑事上訴狀」、「上訴理由狀」、「刑事聲明狀」等代撰訴訟文件。 99年10月,又有一名林姓男子,因公司票據等債務糾紛上門尋求協助,黃同樣以入會費藉口,才能代寫訴狀;林某當晚即交付1萬7千元給黃永太,由黃某辦理上訴民事訴訟及假扣押事件、撰寫「民事更正聲請狀」,聲請狀中把自己列為「送達代收人」,執行律師事務。